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持续治理不文明行为,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风尚。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