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培育传承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范:(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二)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三)传承优秀家风、家训;(四)其他培育传承良好家风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