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二)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不铺张浪费、不互相攀比,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三)文明殡葬,不修建活人墓和硬化大墓;(四)其他文明乡风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