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维护农村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范:(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二)保持村镇道路、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科学处置农业生产废弃物;(四)规范处理畜禽粪便,保持圈舍卫生;(五)不随意倾倒、排放生活污水;(六)其他维护农村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