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维护农村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

(二)保持村镇道路、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科学处置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规范处理畜禽粪便,保持圈舍卫生;

(五)不随意倾倒、排放生活污水;

(六)其他维护农村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