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范:(一)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二)乘车人应当在站点上下公共交通工具;(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四)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五)出租车驾驶员文明载客、规范服务,不甩客、不拒载;(六)其他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规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