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范:(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三)依法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检验检测、隔离治疗等措施和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