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选举日前,选民证如果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证明可以补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