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选举日前,选民证如果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证明可以补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