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