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选民名单公布后,在进行正式选举前,迁出本选区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到新迁入地参加选举;死亡的人员应当除名;新迁入而未在其他地方登记过的人员,可以进行选民登记,补发选民证,参加本选区选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