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工作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源头减量习惯,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回收、旅游、餐饮、酒店、快递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在行业规范中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的要求,开展宣传和培训,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履行相应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