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