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志愿活动,提高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意识,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文明习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