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引导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