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全市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监督行业内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