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资金投入;

(三)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