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实行台账制度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未按规定实行联单制度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