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第三项,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