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