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