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定期评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根据职责分工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