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