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防止过度包装,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予以标注并回收。鼓励优先采用可回收、可降解的包装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供销部门应当将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回收纳入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加强对包装物及其回收利用的管理。

电子商务、快递等企业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绿色环保"的原则,对寄递物品科学分类,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快递企业采取积分奖励等方式回收包装物。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