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

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民区、商场、超市等设置回收网点,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开展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