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方便缴付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