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逐步减少卫生填埋处理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比例。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

鼓励本市内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不同类型的垃圾处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