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编制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