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应当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生产作业人员,保障运输车辆安全生产作业;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有整体密闭性,并按照规定在车身标示所载生活垃圾的类别;在运输过程中全程密闭,不得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三)按照规定安装生产作业在线监控,并接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四)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运输。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