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