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收集、转运站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每次收集完毕后,应对收集容器和场所进行清扫、消毒,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