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