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