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管,提升质量治理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