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管,提升质量治理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