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促进议事协调机构、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推广、激励等机制,鼓励争创各类品牌荣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