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