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