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