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回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