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回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