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回复。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