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八条有效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联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程序对接、平台融合、工作联动,支持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