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