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条有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者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