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照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同步进行宣传解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修改、废止或者暂时调整适用的建议,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