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对“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的评价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结果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短信等方式向评价人反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