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制度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