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实时归集到省电子证照库,确保数据完整、安全、准确。

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是依法依规必须核验或者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