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

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