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清单化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行业、领域除外。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履行承诺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审批机关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