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及时制定救助、安置及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