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协调等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