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建议与诉求,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