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