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法治意识,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